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訴人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單寶荃 被上訴人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柏蒼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耀琳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輔佐人 李永之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16694號「脈波寬度可調變之發光二極體驅動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
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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