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黃建程王隆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