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相對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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