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在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 律師
劉慧君 律師被告 李敬華 上開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金重訴緝字第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金重訴緝字第七號判決判處被告李敬華無罪,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