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蘇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宋姿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