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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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椽雅選任辯護人林俊儀律師
楊善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椽雅犯恐嚇危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邱椽雅與AW000-A111083(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原本係○○○○○之○○○○關係,其後因故而○○,邱椽雅竟因A女周旋於其與當時同居男友(即邱椽雅認知之「前男友」)間,即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8日凌晨5時至下午3時許間,以在citybanana軟體申請之「邱」之帳號,傳送:「我會報復的」、「我總有天會報復的」、「我太恨了」、「如果你還想在台北生存/我建議你/脫離○○/我的影響力也不是妳能想像的」、「你輸在小看我」、「還有我早晚有天會殺了他」、「妳繼續玩弄我的感情/我真的要砍爆妳可以」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A女,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A女提供上開訊息截圖提出告訴而查獲上情。
【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載移送過程。】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被告邱椽雅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予記載。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1年4月8日傳送上開訊息予A女(全文見附件一,下稱本案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安之犯行,辯稱略以:伊與A女原籌備於111年5月20日○○,惟伊在000年0月間發現A女尚與前男友同居,伊心生痛苦並極力挽回,詎A女避不回應且於111年4月6日傳送:「我也是左右為難/我選誰都傷誰/所以我才躲起來/我說我想○○也是真心的/我真的很想穩定下來」之訊息後,旋又於隔(7)日向伊稱:請伊答應不要再打電話聯絡,因前男友會質問A女在跟誰講電話等語,伊覺得遭A女玩弄才透過citybanana軟體傳送本案訊息予A女,且伊會使用該軟體,亦係因A女要求伊透過該軟體消費而給A女時數等,且A女自己說話也常口不擇言,相關訊息內容並未使A女心生恐懼,況A女於收到訊息後之同年月28日,尚向伊邀約○○而稱:「他搬走了」、「那你還要○○嗎?」、「不要嗎?5/20」等語,是伊無恐嚇危安之主觀犯意,A女亦未心生畏懼云云。
三、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用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判例意旨參照)。又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即其心理產生不安的感覺,但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實施加害之行為,僅須有恐嚇之意思,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為已足。
四、經查:㈠被告有向A女傳送本案訊息(全文見附件一)之客觀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且有A女提出之訊息截圖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查被告自承因自認遭A女玩弄感情,而發送本案訊息,而本案
訊息內容又明白指稱:伊太恨了、伊要報復、伊要殺了對方、要讓A女在臺北○○界混不下去、要砍爆A女等言論,均屬惡害之通知,其主觀上自有恐嚇A女之意思,客觀言論內容亦表明將對A女之生命、身體、自由(在此為選擇職業之自由)等施加惡害之意,不僅A女心理不安,亦足以令處於相同情境之一般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自屬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A女日常用語更加張狂云云,惟查附件
一所示內容,係被告單方面對A女發送多筆訊息,與雙方口角衝突中互為謾罵之情節不同,被告及辯護人執此為辯,自有誤會。又被告及辯護人雖另辯稱:A女事後還邀約被告○○、邀被告至A女家,顯見A女未心生畏懼云云。惟上開內容足令處於相同情境之一般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等節,業如前述,縱A女事後另其他因素考量,而擬與被告維持關係或○○,尚不能因此即反推認A女於接受惡害通知時未心生畏懼。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即難憑採。
㈣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有情感挫折卻不能理性
面對,所為實有不該;被告犯後雖能坦承有相關行為,然無法面對相應法律責任,綜合以觀,僅能認態度普通;再審酌被告自述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餐飲業、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椽雅於111年2月26日凌晨2時許,因告訴人A女與友人餐敍後,因酒醉而通知邱椽雅來接送,邱椽雅見A女已酒醉而將其帶回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住處客廳,因見A女手機上與其他男性有親密對話及影片(妨害秘密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66號、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92號判決拘役20日確定在案)而心生不滿,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上址客廳之沙發上,乘A女泥醉而不能拒抗之際,褪下A女下身之衣褲,以生殖器插入A女下體之方式而性交完成,A女因疼痛而暫時醒來,隨即又因不勝酒力而昏睡,邱椽雅遂將A女帶進臥室之床上,將A女全身衣物均脫下後,承前之乘機性交之犯意,又將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而性交得逞,A女再次因疼痛而醒來,邱椽雅見狀即以前開手機所見之親密對話及影片質問A女,A女遂藉故尿急而迅速拿取衣物躲至洗手間報警並穿上衣服,待A女聽到警員上門而趕緊步出洗手間開門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證人即到場處理警員 林毅誠 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件為憑。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A女發生性行為,然堅詞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略以:雙方係合意性交,案發後雙方還以○○關係相處,A女不僅邀被告一起去算塔羅牌,還請被告陪同拿取驗傷診斷書,並稱想與被告○○,且於111年3月25日到被告家吃薑母鴨,過程中尚與A女之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開擴音通話等語。
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不能僅以告訴人即A女之單一指述,即認被告有足夠之犯罪嫌疑,先予敘明。
六、經查,A女歷次警詢、偵訊及於本院證述如下:㈠A女於111年2月26日警詢陳述內容:「我們是○○認識的,兩年
多前曾○○○○約1個月,後來我把他甩了,其實被告這兩年他一直試圖在找我,因為我今年將滿00歲想○○,我前前男友沒想○○,所以我就又與被告聯絡,我問他有沒有想○○,他一聽就很開心,所以我們111年2月1日○○,2月23日我提○○,原因是他控制慾太強,會要我下載定位APP,隨時監控我人在哪裡,雖然我提○○,但他一直不想○○」、「111年2月26日凌晨2點多我在松山區南京東路龍亨酒店跟朋友聚餐喝醉了,結束我打電話給被告,我請他送我回家,但他沒有送我回家而是把我載到他家,到他家時已經3點左右。我跟被告是○○○關係,但他一直○○○,每天傳訊息打電話給我。被告搭UBER來接我,並搭同一台UBER回到他家,我一到他家就醉倒在他家的沙發上,他在客廳開始偷看我手機並翻拍我手機訊息及影片,然後他看到了我跟前前男友的性愛影片他就發瘋了,當時大約是凌晨五點,他就開始在沙發上脫我内褲,他說我要幹死妳,開始強暴我,他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大約五分鐘,我覺得很痛,所以我一直有把他推開,因為他是男生我力氣沒有他大所以我推不開,他又強硬把我拉我去房間,把門關起來,我要打開門他就會把我拉回來繼續強暴我,然後說『我現在就是要強姦妳、幹死妳』類似的話,又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陰道内,強吻我,抓我胸部,過程大約1小時左右,我從頭到尾都覺得很痛,剛剛在 馬偕 醫院檢傷時下體也有撕裂傷。我最後努力掙脫,逃出房間,跑進廁所把門鎖起來,在111年2月26日6點59分時打110報警」、「希望法官不要判太重,畢竟是我○○○,希望法官對於性侵害從輕量刑,妨害秘密能依法判刑」(見偵字不公開卷第17至23頁)。
㈡A女於111年9月13日偵訊時證述內容:「我那天喝醉,應該是
同意去他家,那時候有想過要跟他○○,應該是我請他來接我的」、「好像在他家還有繼續喝,喝到醉倒」、「(問:他在對你做性行為的時候你知道嗎?)意識不是很清楚」、「等我酒有點清醒的時候,我就發現他正在做,就是他的生殖器正插入我的陰道内在做性行為,我當下全身脫光了」、「我說不要好痛,然後我就推他,然後他就講說他在我的手機裡看到我跟前男友的合照及性愛影片,我才知道他是因為偷看手機才對我這麼做,因為他好像很生氣。我就一直拒絕,我喝醉了,我就有推他的動作,後來我就躲到廁所報警,我那時候喝醉無力,他一直有抓我的舉動,他一直抓我的手抓我的腿,他把我壓回床上要繼續性侵的舉動」、「(問:根據你提供的對話記錄,你在案發後還有跟他聯繫,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其實真的有考慮跟他○○,但是對方一直在逼我」、「(問:【提示被告提供的對話記錄】你在對話中,還有提到要請他陪你去馬偕醫院拿驗傷單是嗎?)這不是我提供的證據,但是我應該是有跟他說叫他陪我去馬偕醫院」、「(問:他對你做了這個行為之後,你怎麼還會叫他陪你?)因為他利用另外一個可以聯繫到我的交友軟體,傳了很多威脅我的話,叫我把他line解除封鎖,我才繼續用line跟他對話」、「(問:他對你這樣的行為後,你為什麼還會叫他陪你、願意跟他見面?)就很無助。因為我當時感覺很無助,沒有人可以陪我,而且其實我也不想讓他背上強姦罪這個罪名」、「就是他違反我的意願跟我性交,這件事情是事實,但是這條罪蠻重的,我也不想讓他背上這個罪名,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見偵字不公開卷第99至102頁)。
㈢A女於112年4月18日偵訊時證述內容:「當天我應該是在已經
喝醉的情況下,到了被告住家,我記不清楚到底怎麼過去的,好像是被告來接我過去的。因為之前去被告家,我們會喝酒,所以我現在記不清楚當天去他家之後有無繼續喝,我只記得我太醉就在被告家裡客廳睡著了。後來不知道幾點鐘時,我因為感到下體疼痛,就痛醒,然後發現我下半身連内褲都不在,我正好看到被告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下體,所以我才會那麼痛。我有拍打他並跟他說很痛,我不要,但因為我當時很醉,我反抗起來沒什麼力氣,被告就沒有停止抽插的行為。我因為酒的關係又昏昏沉沉的睡去。不知道過了多久,等我再次醒來已經在被告的床上,我第一次清醒是在客廳,第二次醒來已經在被告床上,這中間我如何移動到他床上我都不清楚。被告的客廳到他的房間只要走兩步,打開門就到了。我第二次醒來發現自己在被告床上時,我全身都是赤裸的,被告上半身好像有穿衣服,下半身裸體,我會再次醒來是因為被告又在性侵我,我又被痛醒,所以我醒來時我看到他剛好在抽插,被告發現我醒了就跟我說他要幹死我。因為我是痛醒的,所以我就跟他說不要,叫他放開我,我忘記是被告拿我手機給我看,還是他叫我看手機,反正他就示意要我看我的手機訊息,我就看到被告傳給我他趁我酒醉不清醒時沒有經過我同意翻拍我的照片,而且還翻拍我跟我當時男朋友的性愛照片並傳到我的LINE。被告就示意我看,被告看我看完我手機訊息後,又把我拉回床上,想要再性侵我,我藉口我尿急,就拿著我的衣服、手機逃到洗手間裡報警,但是我的電話才剛撥通,就因為被告敲門叫我出去,我只好趕快掛掉,我來不及跟警察講,警察有接通,但是我來不及講話只好先掛掉。我回答被告說我在裡面尿尿,警察就回撥,我一接通就馬上說我被強暴,趕快來救我。我就一直待在廁所裡面,直到警察來,我也不敢讓被告知道我有報警,一直躲在廁所裡不敢出去。直到警察到被告家按門鈴我才趕快衝出來,衝到警察旁邊讓他們保護我。因為我知道警察要來,所以我已經在廁所裡面把衣服穿好才衝出來。結果被告看到警察來,我記得他對警察大聲嚷嚷說我是○○○○、做○○的,說他被○○○。警察先把我帶離開,至於被告他們怎麼處理我就不曉得」(偵續字卷第53至54頁)。
㈣A女112年8月6日於本院證述內容略以:「我因為跟男朋友吵
架,自己在家喝悶酒,就想要找人陪我一起喝悶酒,因為我以為邱椽雅是我的朋友,他找我去他家一起喝酒我就同意了,結果我喝到爛醉,躺在沙發上,然後下體就被他脫褲子插入,我就痛醒」、「我第一次痛醒的時候我有推開他,跟他說我不要,可是我太醉了,我又暈倒了,等到我第二次醒來的時候,我已經被邱椽雅抱到床上,他又再對我第二次性侵,然後我就,然後他,然後他就叫我,我就推開他,他就叫我看我自己的手機,我才發現原來邱椽雅趁我喝到爛醉,不省人事的時候,偷看我的手機並且截圖我跟我男朋友的性愛照片,然後傳給我,以此來威脅我,所以我告他妨害秘密」、「我第一次痛醒的時候我有推開他,跟他說我不要,可是我太醉了,我又暈倒了,等到我第二次醒來的時候,我已經被邱椽雅抱到床上,他又再對我第二次性侵」、「我印象中是,應該是沒有射精,而且他也沒有使用保險套,因為我是喝到爛醉,我跟他並不是合意性交,所以我的陰道口有撕裂傷,驗傷單有驗出我是被硬插而造成撕裂傷」、「(問:妳方稱第二次妳在被告的床上醒過來,一樣被告正在對妳做性行為,是否如此?)是的,沒錯,而且他還叫我看手機,我打開我的手機一看,發現他偷節錄我的手機內容,是我跟我男朋友的性愛照片,他傳給我看,意思是說他有我的把柄,我感到非常害怕,我就立刻騙他說我很急著尿尿,我趕快衣服拿起來,躲到廁所把衣服穿好,然後打電話報警,請警察趕快來救我,所以警察來的時候,我的衣服已經穿戴整齊了」、「(問:剛才辯護人問妳很多問題,跟妳之前的警詢、偵訊中有些有出入,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這些出入?)因為這件案件已經過了2年這麼久,我不會記得非常清楚,或許我會記憶錯亂,但是我被強姦這件事情是貨真價實的,我希望不要檢討受害者,因為我跟他喝酒,不代表我想要被他強姦」等語(見本院卷第432至474頁)。
㈤綜上,A女雖具體指述遭被告趁機性交之過程,惟尚需有其他
證據以資補強,始能認被告涉有相關犯行。惟本案依公訴意旨所執之證據,尚難認得補強A女之證述,茲說明如後:
1.A女指述上情,固有驗傷診斷書在卷可憑,惟該診斷書僅能證明雙方曾發生性行為,尚不能僅以驗傷診斷書上載A女受有新撕裂傷,即逕據以認定被告係為趁機性交之行為。
2.復查,證人即到場員警林毅誠於偵查中證述略以:伊及同事當日受勤務中心指揮到本案現場,當時係報案人(即A女)下樓為伊等開門,A女看起來哭過但衣著整齊,在場之男性(即被告)因酒力而情緒失控,並當場否認A女之指述等語(見偵續字卷第143至14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案發當日伊約上午7時餘到現場,當時係A女為伊及同事開門並引導上樓,A女是清醒的,衣著整齊,對答正常,頭髮看起來是剛睡醒的樣子,眼睛紅紅但無法判斷是因為哭還是熬夜,A女看起來慌張且心情低落,沒有意識不清的狀況,上樓的腳步也平穩,A女自述性侵是發生在2至3小時前,伊當場觀察之狀況,A女醉意約2分,被告的酒意比A女濃烈,且被告因員警到場而情緒激動,最終由其同仁對被告為保護管束等語(見本院卷第417至431頁);是尚難以員警之證詞,即逕認A女於發生性行為時,係處於泥醉而不能抗拒之狀態。雖A女於性行為完畢後即有報警,然憑上開員警之證述,尚難作為擔保告訴人指述之補強證據。
3.再者,A女雖稱被告曾於錄音中坦承性侵之事實云云,惟依本院勘驗結果(如附件二),被告係一再表示伊沒有性侵A女,且否認有A女所指稱之逃出房間又被拉回之情節。而A女雖稱伊問被告:「那我是問你說,我跟你講說『我很痛,請停止』的時候,你告訴我什麼?」時,被告覆稱:「我說,什麽,這樣你才會記得你的○○是誰啊」,可證被告自承性侵伊云云,惟依對話上下文以觀,被告係在「每次發生性關係A女都會抱怨疼痛」之脈絡下,回應A女上開質問,是尚難以此認被告自承對A女為強制性交,亦難以此認被告與A女於上開時、地發生性行為時,A女係處於泥醉而不能抗拒之狀態,即難逕以此為告訴人證述受上開性侵害犯行之補強。
七、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罪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核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邱于真
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被告傳送予A女之訊息全文我不用自己喝妳還要靠自己肉體賺錢可憐妳就是有錢人的玩具妳還能自以為是什麼呢我也會試著把妳當玩具反正都要利用這個軟體才能約你妳想成為玩具我就當你玩具妳身邊的廢物跟你一樣可悲我不會要妳了妳這輩子就是被我詛咒的份你能好起來嗎?妳好不起來笑死妳真的太小看我了謙虛不代表我廢我會報復的我先說我不是小人我總有天會報復的我太恨了妳喔等著吧妳要告我什麼隨便反正我會請律師讓律師幫我主持公道還我清白我跟妳說做人還是要善良妳這樣的行為真的會報應到死妳欠我的早晚會要妳還如果你還想在台北生存我建議你脫離○○我的影響力也不是妳能想像的看不起我我也知道妳身邊的人全是廢物包含妳妳輸在小看我但妳贏在妳知道我不會跟妳計較還有我早晚有天殺了他妳繼續玩弄我的感情我真的要砍爆妳可以笑死妳去繼續把這輩子遇上最爛的渣女就是妳總之有給你機會妳太小看我了你真的沒價值妳已經不行了丟臉總之一切交接給妳試試吧壞人會做什麼我都放心裡妳這垃圾妳會有報應的等著吧追求者有錢也不是妳有錢可笑做○○養廢物還在那邊自以為妳就繼續去騙那些有錢人來養妳家小白臉可悲看妳以後怎麼爛妳不跟我○○我咒罵妳一輩子妳們這兩個社會底層的垃圾做○○養軟飯男真的有夠可憐的沒能力只能靠男人賺錢的廢物,養了一個大廢物在家可悲廢物二人組附件二
A女:你說你不是強姦我,你說你只是跟我吵架,那麼請問,你有沒有把性器插入?我有沒有說很痛?有沒有?我有沒有說很痛?我不要?然後你説你要幹死我。被告:我跟你做愛這麼多次…次…都會痛。A女:你跟我講,你記不記得你跟我講了什麼?被告:我當然記得啊。A女:那你講啊。被告:你跟我做愛這麼多次,你幾乎每一次都會痛,因為你都說我沒有做前戲。A女:那我是問你說,我跟你講說「我很痛,請停止」的時候,你告訴我什麼。被告:我說,什麽,這樣你才會記得你的○○是誰啊。A女:那我有沒有拒絕你?被告:那後來也沒做了。A女:我那個什麼,我嘗試逃出房間好幾次,你又一直把我拉回來。被告:沒有這種事。A女:就是有這種事情,我跟你說我會痛。不要、不要這樣子,然後你還跟我說。被告:那時候也沒再做了啊。A女:然後你還,你還跟我說,你還說我就是要強姦你,你就說我就是要強姦你啦。被告:那我都只是嘴上講而已。A女:嘴,你不只是嘴上講,你也實際行動啦。被告:我告訴你,我邊做愛才…ㄜ,那那為什麼做第一次的時候你就你就不告我強姦呢?我們做到第二次你才告我強姦欸。A女:第一次的時候,我已經醉倒在沙發裡了。被告:你每次、你整天、你你你也你後來也是醉的好嗎。A女:我醉了。被告:我們每次都是這樣做的哪,是因為吵完架你才會這樣。A女:我我我最後清醒我只知道我跟你說我不要我會痛,請你請你放開我。被告:所以你,你一清醒就告人家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