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永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永祚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卓永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以108年
度簡字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932
號判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
竊盜罪,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15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1574號裁定,就前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9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
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
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
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
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
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暨其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藥酒2瓶,業經
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95號
被告卓永祚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永祚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
月2次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2月2日12時59分許,至位於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 林育汝 管領
之大鵰蔘茸藥酒2瓶(價值新臺幣120元);得手後,放入
口袋中,未結帳即欲走出店外,為林育汝攔下並報警,經警
到場,扣得上開大鵰蔘茸藥酒2瓶(已發還林育汝)而查獲
。
二、案經林育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永祚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育汝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及蒐
證照片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酌情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大鵰蔘茸藥酒2瓶,已由告訴
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告
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檢察官尤開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