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許應傑
許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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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利率│
│號│││(年息)││(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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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37元│自103年8月1日起│1.83%│自103年9月1日起│0.183%│
│││至104年2月24日止││至104年2月24日止││
││├────────┼────┼────────┼─────┤
│││自104年2月25日起│4.48%│自104年2月25日起│0.448%│
│││至清償日止││至104年2月28日止││
││││├────────┼─────┤
│││││自104年3月1日起│0.896%│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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