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6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戴輝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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