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己○○、辛○○、壬○○○、癸○○○、庚○○、子○○、丁○○、丙○○、乙○○、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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