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確定判決無效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確認確定判決無效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民事訴訟狀上當事人欄並未記載被告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表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