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天豪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10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