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利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55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利庭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