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69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劉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6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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