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4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湘儀

訴訟代理人 羅双輝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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