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4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湘儀
訴訟代理人 羅双輝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