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福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雖上訴人以民事抗告狀具狀,但上訴人是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可證,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1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