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7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蘇芸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本院判決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契約)第28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下稱貸款契約)第9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下稱現金卡契約)第15條(見本院卷第17、21、81頁,下合稱系爭契約),均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簽訂信用卡申請書,依約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月20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7萬9594元(內含本金23萬1514元、利息14萬5930元及違約金2150元)未清償,依信用卡契約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又於94年6月22日向伊借款75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2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應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0%計算,如未按期還款,應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月20日止,尚欠119萬4296元(內含本金74萬7227元、違約金44萬7069元)未清償,依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又於92年7月25日向伊申請現金卡使用,並簽訂現金卡契約,約定借款最高額度50萬元,自92年4月23日起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詎被告自94年11月14日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依現金卡契約第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四)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6萬25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原告請求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聲明及陳述略以:伊欠原告卡債,但無固定收入,已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每月還款1000元並均按期繳納等語為辯。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契約、信用卡及通信貸款之繳款計算式、債權計算書、信用卡及通信貸款之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頁),參以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欠款金額與利息均不爭執,應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原告陳稱被告所按月繳款之金額均已沖償本息等情,有前揭通信貸款之帳務明細可證,且無資力者並不得因而脫免清償債務之責,其所辯自非可採。惟就原告請求附表編號2所示違約金部分,依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固應償還所欠本金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斟酌國內之經濟情況、目前利率水準、原告所受損失並平衡雙方之利益等一切情事,認該違約金之利率應酌減為按週年利率16%計算方為適當,逾此數額則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之。
六、從而,原告依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如附表「本院判決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一併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原告請求違約金本院判決違約金計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信用卡37萬9594元23萬1514元自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2通信貸款119萬4296元74萬7227元自民國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民國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3現金卡8萬8679元8萬8679元自94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合計(新臺幣)166萬2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