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廖海上 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廖瓊花 相對人 廖欣宏 相對人 廖欽濚 相對人 林冠妤 相對人 林宥辰 相對人 陳星妙 相對人 廖育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未經審查核准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10年5月26日投扶輝字第110PU0000000號函檢送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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