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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