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 侯賢星 上訴人 侯智騰
弄8號上訴人 侯能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嘉瑞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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