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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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楊松德 即債務人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松德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就積欠之總債務新台幣(下同)2,096,400元,約定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每月清償17,470元,分120期,利率則為0%,惟因聲請人工作不穩定,協商後並未接到案件,致無法履行清償協議,故聲請人無力負擔債務,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配偶 古雅婷 、受扶養人 楊宇誠 、 楊妤雯 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管理費收據、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泰人壽自動墊繳保險費清償證明(以上均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水電雜費收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固曾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於95年全年所得收入總數為69,151元,換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5,763元【計算式:69,151元÷12月=5,763元,元以下4捨5入】,顯不足以支付協商還款金額17,470元,是聲請人陳稱其因工作不穩定,協商後無固定收入,致其無法履行協議而毀諾等語,即屬有據。是以,聲請人主張其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為可採。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任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及第46條所定各種應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