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95、12715、12716號;移送併案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甲○○因不服原審判決,雖均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6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上訴,但均未敘述上訴理由,均僅稱「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均未命其補正,本院乃於97年7月7日裁定被告乙○○、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均業於97年7月10日合法寄存於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2紙附卷可稽,被告乙○○、甲○○均未於期限內補正,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乙○○、甲○○之上訴均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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