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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