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為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25、5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為仁業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