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本院105年度聲判字第19號案件(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76號)告訴人之代理人,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本案訴訟需要,聲請准予拷貝事故車光碟、 龔詩純干家忻 共乘機車照片、龔詩純LINE截圖、民國104年12月3日龔詩純車禍死亡案勘察報告照片、救護車行車紀錄器、104年12月3日竹林所前監視器、民眾之行車紀錄器之光碟內容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前2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固有明文。然觀諸該條第2項、第3項於92年2月6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項,以應實務之需要。又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而本件聲請人欲拷貝之光碟係偵查卷宗內所附之證據,故認律師因受委任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時,其欲拷貝光碟之聲請,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據此,聲請人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而聲請拷貝光碟,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方屬妥適。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另由本院將其聲請狀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酌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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