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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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寶卿 、 游男榮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5,4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6,0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5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