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邁阿密星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金兆
訴訟代理人 李遠輝
被 告 趙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61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3樓之2
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管理之「邁阿密星辰大廈」之區分所有
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住戶規約之約定,負有
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680元之義務,另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99年1月起至100年12月止,每戶
每月尚應加收200元之電梯維修費,詎被告自民國100年7
月起至102年4月止,共計22期,合計38,160元之管理費暨
電梯維修費未繳納,屢經催討仍未獲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表、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郵局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苓雅區公所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