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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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十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旭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元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