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 陳明 相對人甲00000000000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請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