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蕎安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一百年度婚字第二四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