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告 楊栢饒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曹英吉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惟經核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楊江 尚有次子,惟其存亡及親系不明,另四子 楊堆 之妻 楊許春 繼承楊堆遺產後改嫁訴外人 劉文圭 (楊許春改姓 劉許春 ),其本身及直系後代仍有繼承權,五子 楊清煌 後再娶妻楊吳片,亦係楊清煌之繼承人,又繼承人 楊黃燕賴大堃楊秀子楊三枝楊素貞曾邵惜仔尤西尤金財 、劉淑銀及 劉淑娟 ,原告未列入被告亦未提出死亡證明,於法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楊江次子及其後代、劉許春及再嫁後之後代,及其餘繼承人之最新戶籍或除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上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原告並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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