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9號、97年度執字第2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編號4、5前分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5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1.23│97.01.08│97.01.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6、404、│偵字第146、404、│偵字第146、404、│││410號│410號│4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434│97年度訴字第434││││4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3.31│97.03.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4│97年度訴字第434│97年度訴字第434││││號│號│號││判決├────┼────────┼────────┼────────┤││判決│97.05.05│97.05.05│97.05.05│││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83號(板檢│字第1483號(板檢│字第1483號(板檢│││97執助2735)│97執助2735)│97執助2735)│└────────┴────────┴────────┴────────┘┌────────┬────────┬────────┬────────┐│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27│97.01.07│96.11.2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31號│字第831號│字第68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8│97年度易字第268│97年度基簡字第││││號│號│7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20│97.05.20│97.06.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8│97年度易字第268│97年度基簡字第││││號│號│748號││判決├────┼────────┼────────┼────────┤││判決│97.06.23│97.06.23│97.08.0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5號(板檢│字第1995號(板檢│字第2548號(板檢│││97執助2734)│97執助2734)│97執助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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