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5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