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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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辛○○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被告丁○○
戊○○庚○○乙○○丙○○甲○○壬○○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