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李興志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