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李興志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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