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確定(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二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澎判字第零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之撤銷緩刑原因,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並未將軍法裁判除外,故被告於緩刑期間,更行故意犯罪,經軍法裁判,仍應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用。查被告前因竊盜罪,迭經雲林地方法院及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分別為前開判決等情,有判決二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