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信旗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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