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18號聲請人 李姍靜 相對人 張桂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桂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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