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九○號
原告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