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