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劉冠鑫 被告 林浩忠 住屏東縣○○鄉○○路0號(指定送達處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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