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劉家梅 原告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⑴,請求正確行政依法依證據開庭與判決原告勝訴,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
000元【計算式:3,000元×3人=9,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⑵請求賠償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國民)每人1
0億元,佳由政匯票以掛號寄達,訟標的金額為1,023,061,414,78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3,896,848,277,022,00
0元;認罪文字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3,000元×3人=9,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28,396元【計算式:9,000元+613,896,848,277,022,000元+9,000元=613,896,848,277,0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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