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又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105年度審易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5月31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應於105年4月24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