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5號被告 簡素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傑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7,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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