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33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忠南曾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2月25日下午6時許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雲林縣麥寮鄉返回臺中市,並在沿途飲用高粱酒。嗣於同日晚上11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行車尾燈未亮為警攔查,發現林忠南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林忠南來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忠南於107年3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