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仕偉 被告 袁漢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5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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