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其利息之依據為何?(若買賣契約尚未解除,則與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合,即無法律上之理由),是請具體陳述所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