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戊○○
乙○○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馬偕紀念醫院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三O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中假執行部分,於事實及理由欄下漏未記載)。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五八號),則附帶民事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素雲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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