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9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9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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