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王完 訴訟代理人 陳明通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